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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流芳:台包養價格解讀無人懂得的說話:公司法第12條第2款的診斷

近二十年來,中國風行著一個民眾化的、久唱不衰的“法治”三步曲:論弊病成因,皆可回結為“無法可依”;論興利除弊,皆可高呼“加緊立法”;法出而弊病如故,持續呼吁立法總不會犯錯——若“法令不完美”,則“完美法令”,若“權限不清”,則制訂“立法法”、“法律法”。這些簡略的套話現實上一點也不比“某某年夜法”高超,但是,由此卻發生了很多“國度級巨匠”。中國正在走向一種法令的“靈物崇敬”,似乎只需多喊、多寫“法令”兩字,就能驅邪避穢。

崇敬有時來源于“看不懂”。我們都熟習如許的群情:

“甲:某某巨匠的著作太巨大了!

乙:何故見得?

甲:我一句都看不懂!”

消息傳佈業應用得最多的行話之一,是把那些誤進法網者稱為“法盲”。“看不懂”法令無疑包養網 是形成“法盲”的緣由之一。但是,全國不只有無人能懂的法令,並且有無解的法令謎語,面臨如許的法令,因“看不懂”而崇敬它,或自認“法盲”,其實冤枉;偽裝能看懂而圓其所說,則有誤導之嫌。另類選擇是從“看不懂”開端,往搞清楚“為什么看不懂?是無人能懂,仍是本身不懂?”

“公司法”第12條是無人能懂的法令。我們無妨先從該法條包養 的語法進手,然后了解一下狀況題目畢竟出在哪里。

1.公司法第12條第2款的語法過錯

為了剖析的便利,我們將該條目分化為四個部門,依序標誌為(1)、(2)、(3)、(4):

公司向其他無限義務公司、股份無限義務公司投資的(1), 除國務院規則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2) 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跨越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包養網 五十(3), 在投資后,接收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包養 本錢,其增添額不包含在內(4)。

1.1 句(1):在法令條則中,常以“…..的”詞組作主語,諸如:“情節稍微的,免予刑事處分”;“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第12條第2款的主語為“….的”詞組做主語。此處“…..的”詞組的缺點有三:一是包袱癡肥;二是意思不明,“投資”包括股權投資和債務投資,而該條目的高低文僅指股權投資。

1.2 句(2):從全句構造來看,“除……..外”為狀語,多安插在句首或句末,鮮有中心拔出狀語的,此處為語序凌亂。

1.3 句(3):“所”字在句中應用不妥,應改為“其”,或省略代詞,直接以“累計投資額”開端。

句(1)、句(2)、句(3)可改為“公司股權投資的累計總額不得跨越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依行政律例建立的投資公司、控股公司不受此限。”這般修正,可省略20 多字,而意思卻明白得多。

1.4 句(4):無論從語法仍是構造來看,句(4)都是一個完全的單句,包養 不該該安置在“……百分之五十,…包養 …”之后。此處標點符號“,”的應用顯然不妥,應斷句而沒有斷句。標點符號應用不妥形成的另一個題目是半途變換主語——“接收”的主語顯然不是“……..的”詞組,而是公司。該句留下三個千古難解之謎:其一,該句動賓關系為“接收…..本錢”,但是,母公司若何接收子公司“以利潤轉增的本錢”,子公司若何以“利潤”分派方法對母公司投資,這其實令人隱晦;其二,“其增添額”是指什么的“增添額”?是母公司的本錢增添額,仍是子公此話一出,藍沐就愣住了。司的本錢增添額?其三,包養 “其增添額”是不包含在“凈資產”內,仍是不包含在“累計投資額”內?總之,這不只是沒有人可以或許讀懂的法令,並且是沒有人能看懂的中文。假如我們當真看待這一條目,只能把它當作是立法者讓國民往猜的謎語——一個沒有答案的謎語。

句(4)是不成修正的錯句,不止是語法過錯,並且是不知所云。從該條目的文字,我們無從得知:法令的訂定者畢竟想說什么。

2.公司法第12條第2款的語法過錯從何而來?

2. 1 假如我們把公司法法第12條第2款和中國臺灣“公司法”第13條作一比擬,不丟臉出形成過錯的緣由。

中國臺灣“公司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1990年修改)

“I.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窮義務股東或合伙工包養網 作之合伙人;如為他公司無限義務股東時,其一切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門研究或公司章程還有規則或經依左列各款規則,獲得股東批准或股東會決定者外,不得跨越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不受轉投資限制的三項破例)……..。

II. 公司因接收被投資公司以盈余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進前項投資總額。…..”

2. 2 從構造剖析,公司法第12條第2款是將中國臺灣公司法第13條第I、II兩項的內在的事務合而為一,而題目恰好出在合并單句時,停止了過于簡略的處置——只是把“。”號改成了“,”號,并刪往頭一句和不受轉投資限制的三項破例規則。

2.3 公司法第12條第2款的“接收….本錢”句是剽竊中國臺灣公司法過錯的同時制造了更多的過錯。臺灣公司法第13條是招致批駁最多的條目之一,批駁之一就是該條第2項詞句欠亨。在1包養 990年修改之前,該條第2項為“公司因被投資公司以贏余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進前項投資總額。”臺灣的“立法委員”宋梅村以為:該條目“‘因被’兩字在文字上相當拗口,提出將‘被’字改為‘接收’…….。”于是,“因被投資公司”在1990年就被修正為“接收被投資公司”。(公司包養法條則修改案,立法院公報,法令案專輯,第130輯,1991,頁47)但是,中國臺灣公司法第13條第2項修改案既沒有防止“拗口”,又制造了一個語法過錯:“因……所得之股份”在文法上沒有什么不當,意思也明白明了,改成“因接收……所得之股份”倒是拗口而繁復——既然是“所得之股份”,何須再有“接收…….所得之股份”?

2.4 中國臺灣公司法第13條第2項的意思是:股東的投資總額因配股而增添,增添額不計進投資總額。由於,配股是股權投資增值,股東事前無法估計,事后計進投資總額顯然沒有事理。可是,在抄寫中國臺灣公司法第13條第2項的時辰,公司法第12條第2款的作者大要是斟酌無限義務公司的本錢不叫“股份”,于是就把“因接收……所得包養網 之股份”改成“接收……以利潤轉增的本錢”。于是,一切變得加倍虛無縹緲。

2.5 公司法第12條第2款和中國臺灣公司法第13條第2項都將“除……..外”句作為狀語,半途拔出,語法過錯完整雷同。

3.中國臺灣公司法第13條第1、2項從何而來?

說明白股權“你怎麼配不上?你是書生府的千金,蘭書生的獨生女,掌中明珠。”投資限制條目前因後果,最簡捷的方式是把1929包養 年之后的中國公司法、中國臺灣公司法的相干條目作一列示:

(1)1929年公民當局公司法第11條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之無包養網 窮義務股東,如為他公司之無限義務股東時,其一切股份總額不得跨越本公司實收股本總數的四分之一。”

(2)1946年公民當局公司法第20條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之無窮義務股東,或合伙工包養 作之合伙人,如為他公司之無限義務股東時,其一切投資總額,不得跨越本公司實收股本之二分之一,但投資于生孩子工作,或以投資為專門研究者,不在此限包養網 。”

(3)1966年中國臺灣公司法第13條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之無窮義務股東,或合伙工作之合伙人,如為他公司無限義務股東時,其一切投資總額,不得跨越本公司實收股本三分之一,公營工作經法定法式審包養網 定者,以二分之一為限,但以投資為專門研究者不在此限包養包養網

(4)1980年中國臺灣公司法第13條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之無窮義務股東或合伙工作之合伙人;如為他公司無限義務股東時,其一切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門研究者外,不得跨越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公司轉投資到達前項所定命額后,其因被投資公司之盈余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受前項限制。”

1929年公民當局公司法創設了股權投資最高限額。在中國公司法,股權投資最高限包養網 額是為數未幾的當地原創規定——不克不及從國外包養 立法找到先例的規定。現在創設這一規定的政策判定是“控制私家本錢”的三平易近主義。“彩修,你知道該怎麼做才能幫助他們,讓他們接受我的道歉和幫助嗎?”她輕聲問道。為成長戰后經濟,1946年公民當局公司法將股權投資的最高限額從“實收股本總數的四分之一”,增添到“實收股本之二分之一”,并增設破例規則。

1966年中國臺灣公司法下降了公有企業的股權投資最高限額,對公有企業的股權投資履行更為嚴厲的管束,而公營工作的股權投資最高限額依然是“實收股本”的二分之一。此為限制最為嚴厲的時期,限制背后的理念是:公有企業易生弊病,需加大力度“控制”;國有企業本性靠得住,應差別看待。

在1980年之前,臺灣公司因股權投資而取得的股票股利,也應添加到股權投資總額。于是,呈現了令當事人莫衷一是的怪景象,例如:甲公司有實收股本120萬元,買進乙公司40萬股通俗股(每股面值1元,刊行價1元),此時甲公司并未守法;一年之后,乙公司按1:1的比例派發股票股利,甲公司股權投資總額因此從40萬元增添到80萬元,這就跨越了法定限制,于是,一個公司的股權投資由於增值而釀成守法!1980年修正的中國臺灣公司法增設股權投資增值不記進股權投資最高限額的破例規則,改正連續了半個世紀的過錯,與此同時,將股權投資最高限額變革為“實收股本”的百分之四十,刪除對于公營工作的破例寬免。

經1990年的修正,股權投資最高限額由強迫條目變為選擇條目——經公司章程規則或許股東批准,即可消包養網 除股權投資最高限額的限制。2001年10月,中國臺灣公司法停止了以放松管束為主導思惟的年夜修改,但第13條仍保持原狀。

3.公司法第12條第2款與中國臺灣公司法第13條第1、2項之比擬

3.1 公司法第12條第2款繼受和擴大了中國臺灣公司法第13條第1、2項的語法過錯,形成一個無法從文字往懂得其意義的、不成讀解的條目。

3.2 公司法第12條第2款仿中國臺灣公司法第13條第1項設股權投資最高限額,復以“凈資產”為盤算基數,而“凈資產”不時產生變更,畢竟以公司何時的“凈資產”為基數盤算股權投資總額能否過線,卻沒有任何規則,這就形成當事人想要依法處事,也莫衷一是的窘境。

3.3 公司法第12條第2款仿中國臺灣公司法第13條第2項設股權投資限制的破例規則,因語法過錯而形成不知所云的說話凌亂。

3.4 借用中國臺灣公司法而形成的過錯不止呈現在公司法第12條第2款,在其他條目,還有加倍離譜的錯誤。在此,我們無妨再次比擬兩個法令條則:

(1) 中國臺灣“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條:

“公司有左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刊行公司債:

(一)對于前已刊行之公司債或許其他債權有違約或遲延付出本息之現實,尚在持續中者。…… ”

(2) 中華國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再次刊行公司債包養 券:……(二)對已刊行的公司債券或許其債權有違約或許延遲付出本息的現實,且仍處于持續狀況的。”

這兩個條則的構造、用語簡直完整分歧,但有一個明顯的差異:前者是“其他債權”,后者是“其債權”。 “其”是指前文提到的人或事,依據前后文,“其債權”應是“對已刊行公司債券所累贅的債權”,不成能有“其他”的意思,從而“其債權”與“已刊行的公司債券”相提并論,組成重復和指代不明。為何包養 有“其他債權”和“其債權”一字之差,獨一公道的說明是:起草法令的時辰照本繕寫,失慎漏掉一字,繕寫之后又不克不及公布出處,不克不及按原文校訂,于是,形成了一個不不難發明的過錯。風趣的是,在該條包養網 目的英文翻譯中,“其債權”譯成了“other indebted包養網 ness”(其他債權),這是用一個翻譯過錯往改正立法過錯包養

4.為什么立法會這般錯誤?

從1929年之后,股權投資最高限制的規則在海峽兩岸彷徨了70多年,法條輾改變動,過錯越變越多,一句老話被幾代人重復,重復的次數越多越說不清楚,這其實令人沉思。立法易于犯錯和立法過錯不易獲得改正,究其緣由,有以下幾點:

第一, 制造禁令往往不需求來由,或許那些信口開河,無須論證的套話就組成了來由,諸如:公正、公理、“控制本錢”和“規范化”等等。一旦禁令設定之后,后繼立法者年夜致城市因循。主意廢止禁令需求有發明題目、言說題目的智能,需求有承當風險的勇氣;沿用禁令既不需求聰明,也不需求義務心,“進步前輩國度的法令這般規則”、“世界重要國度法令這般規則”之類的套話就足以敷衍,宣稱有先例可循就可以推辭義務。更為主要的是,立法過錯并不會給立法者帶來任何晦氣。中國沒有一種機制往問責立法過錯(中國有“錯案究查制”,卻沒有“錯法究查制”),立法過錯形成的后果又是立法者之外的人來承當,是以,立法者沒有避免法令過錯的動因。

第二, 假如一個語法過錯呈現在小先生作文里,教員就會指犯錯誤,小先生下次就不會犯異樣的過錯,小先生的作文程度就晉陞了。立法和其別人類行動一樣城市犯錯,實行感性的成長道路原來就是“測驗考試—犯錯—容錯—糾錯”,主要的是實時糾錯。可是,過錯在我們包養網 這個國度一旦包上了法令的外套,就落地生根,深固難徙了。法令寫本錢國國民包養 看不懂的天書,前后包養網 牴觸、彼此沖突,莫衷一是、驚慌不安的短長關系人既不克不及請求法令說明—包養 —往找一個擔任的機構,懇求它告知你該怎么辦,也不克不及懇求法院審查法令的合憲性、公道性,成果是“說你包養網 守法,你就守法,不守法也守法”。只要當國民有權懇求法令說明,有權挑釁違憲法令的時辰,法令過錯才是可改正的。

第三, 我們需求什么樣的法式往削減立法過錯,若何往發明及格的立法者,一旦立法犯錯若何改正,這是與本文主題有關而又遠遠超越法令自己的題目。本文只想指出,一個立法過錯形成的喪失能夠年夜年夜跨越一場天然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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